新婚不久就分居 丈夫缺位感情淡 婚后两地分居 父亲瘫痪幼女患病 丈夫不闻不问 妻子心寒起诉离婚 提请离婚诉讼遭遇一波三折
[摘要]提请离婚诉讼遭遇一波三折
婚前商量好共同在达州生活,谁知婚后丈夫却变卦,独自回到绵阳。妻子一边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一边为患病的幼女四处求医,而丈夫对此不闻不问。妻子失望至极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却遭遇一波三折……
通川区女子王某,经人介绍与绵阳市男青年张某相识,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是独生女,父母一直随她一起生活。于是,王某在两人谈婚论嫁时提出婚后在达州居住,以便照顾父母。热恋中的张某没有深思熟虑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
2010年10月,王某、张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不愿在达州生活,两人为此频繁发生争执,张某一气之下,离开达州独自返回绵阳。新婚不久的两人开始两地分居。随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生下一女。女儿出生后,王某一人独自抚养,张某既不与妻女共同生活,也从未负担任何抚养费用。2014年王某的父亲意外摔伤导致高位截瘫,2015年女儿又查出身患川崎病,在照顾父亲之余还要带着女儿求医,再加之高昂医药费的巨大压力,王某感到身心俱疲,偏偏身为丈夫的张某又一直缺位。这使得王某非常伤心,对张某的感情也逐渐变淡。2017年6月,王某向绵阳市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次起诉判不离 求助法援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在没有重婚、家暴、遗弃、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和事由时,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很难获得法官支持。庭审中,王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与张某的感情已破裂,张某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两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和事由,法院于2017年9月判决不准予离婚。
判决生效后,张某对王某母女依然不闻不问,王某决定再次起诉离婚。为了能彻底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2018年1月,王某向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专业的律师帮助其打赢这场离婚官司。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通过后,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证据收齐等期限 协议达成终解决
援助律师经过与王某充分沟通,为其制定了通过调查和收集夫妻长期分居、丈夫未尽到相应家庭义务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诉讼方案。在援助过程中,援助律师帮助王某收集王某邻居、同事等证人证词和双方的往来频率和手机、短信的通信记录,以及儿女患病就诊等相关证据,来证明两人长期分居、丈夫张某未尽到相应家庭义务。
一个多月后证据收集齐全,王某决定到法院起诉,援助律师却告诉王某还不能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过六个月才能再行起诉。
2018年4月,限制期一过,王某便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王某举出了早已收集好的大量证据,张某只能同意与王某离婚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援助律师提醒:
法律之所以规定这六个月限制期,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客观上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适用此项规定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诉讼离婚的原告,原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二是针对原告的限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的所请求的事实及理由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以限制。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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