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2017年12月14日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摘要]2017年12月14日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防治大气污染,加快达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现就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技支撑、依法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建立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体系和多元化利用的新机制,促进秸秆资源化、产业化。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防联控的禁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禁烧责任,实行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网格化管理。
五、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济主体应当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资源意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实施工作,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饲料、燃料、工业原料、食用菌基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七、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经费投入,将秸秆综合利用奖励、补助资金等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八、市、县科技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市、县农业、经信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采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制作有机肥料、食用菌生产基料、秸秆饲料、秸秆建材、生物质固体燃料、秸秆工业原料、工艺制品、秸秆沼气等综合利用方式,大力拓宽秸秆综合利用空间。
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
十一、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十二、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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