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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 八类行政诉讼案“一把手”出庭应诉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将被追究责任

达州晚报 2013-12-28 14:51 大字

[摘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将被追究责任

本报讯 近日,达州市出台了《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达州市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8类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某方面工作的有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规定》列举了8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1、本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应诉案件;2、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应急管理的诉讼案件;4、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诉讼案件;5、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审理的诉讼案件;7、上级机关要求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8、社会影响较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

《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规定出庭应诉的;2、因未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3、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确定义务的;4、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进行办理回复的;5、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听证审理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 谢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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