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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人民法院 妥善化解医保纠纷

达州晚报 2013-09-12 15:08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审结一起杨某、刘某诉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一案。

原告杨某的丈夫黄某2011年10月1日发生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欠下医疗费17万余元。肇事者刘某被判刑入狱,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因黄某生前为医保参保人员,故杨某、刘某将市医保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先行支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且原告杨某已作出书面承诺:待第三人刘某刑满释放后有执行能力时,将法院从执行刘某的款项中先行支付市医保局已先行垫支黄某的住院医疗费。为此,法院向市医保局提出司法建议,请其按相关规定先行支付黄某生前的住院医疗费,及时妥善处理此事。

市医保局采纳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原告杨某、刘某也自愿申请撤回了行政诉讼请求。此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宋树红)

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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