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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要求未谈拢 司机南城“扣押”百吨钢材

达州晚报 2013-08-12 15:14 大字

价值近70万元的120吨钢材本应从湖南运至贵州工地,但是由于期间的一项赔偿要求未谈拢,三名达州籍货车司机擅自做主,将三车钢材运至达县南外镇三号干道停车场内存放。近日,南外司法所和派出所联手,成功调解了这起跨省钢材运输纠纷。

赔偿要求遭拒 司机南城“扣”货

7月11日,湖南省一家货物运输服务部受北京市一家路桥建设公司委托,将价值近70万元的120吨钢材从湖南省运到贵州省。

当日,该货运部与冯某等三名达州籍的货车司机分别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由三人将这120吨钢材运送至目的地,并约定每车运送钢材40吨,采用全包干形式,每吨按320元计算,货到付款。

此后,在货物点件装车过程中,由于货运部安排搬运人员不到位,造成三辆车延期两天启程,为此,冯某三人共同提出要求,由货运部赔偿他们两天的停运损失。在遭到货运部拒绝后,冯某三人便擅自做主,于7月14日晚将三车钢材运至达县南外镇三号干道停车场内暂予存放,并电话告知了货运部。

要价6万元 否则拒不卸车转运

当事建设公司获悉后,立刻协同货运部负责人火速赶赴达县南外镇,与三位承运人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冯某等提出,只有在货运部付清三人各2万元(共计6万元)的运输费和停运损失等费用后,方同意卸车转运该批钢材。

无奈,建设公司和货运部工作人员只好向达县公安局南外派出所求助,但因该事件不属刑事或治安案件而未被受理。7月16日上午,建设公司和货运部人员受南外派出所指引,来到南外司法所求助。

当日下午,南外司法所迅速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鉴于建设公司在贵州的建设工地急需该批钢材,每延误一天,则会给该公司增加3万元以上的停工待料损失,情急之下,他们又向达县人民法院求助。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事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无法帮助其在短时间内将该批钢材进行转运,建设公司和货运部因此放弃诉讼,再度来到南外司法所求助。

联手调解 按货运习惯划分责任

为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7月18日上午,南外司法所主动向达县政法委请求支持,相关负责人立即指示南外派出所配合南外司法所再次进行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对冯某三人舍近求远、南辕北辙扣押巨额货运钢材以迫使托运人接受其过高运费要求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货运实际操作习惯,客观公正地引导各方进行损失算账和责任划分。

7月20日上午12时许,终于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由货运部一次性赔偿三司机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00元,其余损失费用由三位承运人自行承担的协议。货运部和建设公司当场明确表示,该批钢材由他们另行找车从达州转运至目的地,所涉运杂费也由他们连带承担。

两天后,该批钢材被顺利运送到了贵州目的地,货运部和建设公司负责人均向南外司法所打来长途电话表示感谢。

(冯会容 本报记者 刘艳 实习生 梁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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