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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文化和广播影视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2

达州晚报 2013-06-08 15:25 大字

[摘要]〔2013〕第3号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各广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各广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场,是指中心广场、人民广场、塔沱广场、仙鹤路广场等供市民开展户外休闲娱乐与文体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本通告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使用高音喇叭。

四、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五、除规定的燃放时限和燃放点外,禁止在广场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噪声污染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在广场开展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的乐器、音响器材等排放的音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内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乐器、音响等器材时间为: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至8:00、晚7:00至9:0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早7:00至8:30、晚6:30至8:30。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文化娱乐噪声和商业宣传噪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喇叭噪声和燃放烟花爆竹噪声;住建部门负责广场群众性健身娱乐设备的供电及公共设施和场地的管理,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文广影视部门负责广场群众性文化活动指导和监管,协助做好广场群众性文化娱乐队伍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广场环境噪声监测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报道。

九、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达县南外城区广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由达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广场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

市城管执法局:2383110;市环保局:2375621、12369-1;通川区环保局:2382084、12369-3;达县环保局:2661800;市公安局:2123310,市公安局通川分局:110;达县公安局:2133778;市文广影视局:2533095;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143752。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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