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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下馆子 遭遇“服务费” 市消委会:不合规定 可以投诉

达州晚报 2013-02-19 15:43 大字

[摘要]市消委会:不合规定 可以投诉

本报讯 昨日,本报热线接到很多市民反映称,春节期间在达州一些餐厅消费遭遇“服务费”,主要是酒水开瓶费。

据市民王女士讲,正月初六中午在西外一家酒楼预订了一间18人座的房间,席间自带了两瓶白酒,结账时王女士看见账单上除了菜品价格外,还多出了100元的服务费,问服务员“服务费”是啥子消费,服务员说是因自带酒水的“开瓶费”。她问服务员:“‘开瓶费\’不是几年前就取消了吗,怎么你们还在收?”服务员说,“这是我们店里的规定,我们只是象征性的收取。”最后在王女士的坚持下,餐厅没有收取这100元服务费。

市民李先生很气愤的打进本报热线说,前天晚上和家人在西外成都老码头火锅店用餐也遭遇了60元的服务费,与服务员理论半天,服务员说:“菜利润很薄,主要靠酒水赚钱,我们在菜单的右上角针对服务费有特别注明。”李先生让店方就服务费出据收据时,服务员说开不了这个收据,虽然餐厅最后没有收取服务费,但让李先生仍觉得很郁闷。

记者暗访西外一酒楼时,该店服务员称,该店虽然不收取房间费,但都有最低消费额,豪包是1880元,中包是1100元,小包是600元。当问到自带酒水收取多少服务费时,该服务员很自然的说:“我们店里规定最低收取80元,但是如果不要发票可以不收取,如果要发票就要收取。”

服务费是否合理?记者联系了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龙秘书长。龙秘书长称,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餐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是不符合规定的,且不合理;消费者进入餐厅消费不仅对菜品有自主选择权,对酒水也同样有自主选择的权力,餐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提供酒具及服务,餐厅可适当收取服务费(100元以内),但必须事前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消费者拒绝支付,餐厅不得强制收取,如消费者遭遇强制收取服务费,可及时向地方消委会投诉。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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