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通 告
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凡我局管辖的2012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我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我局,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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