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为啥拿不到钱?法官:区分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少走冤枉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执行期间,法官积极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最后在征得我同意后,对案件终本结案,我是认可这个结果的。”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孙某告诉记者,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执行查控手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对当初自己不认真审核租客信息导致“执行不能”深感懊悔。
实际上,像孙某一样遭遇“执行不能”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并非少数。但是,很多人对“执行不能”不了解,甚至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产生了“案子都判了,为什么还没能执行到位”的疑问。
“‘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的范畴。‘执行不能’是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和诉讼风险。”近日,省高院通报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省高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李海涛借此呼吁,有关当事人、社会各界要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并提高风险意识,防范“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约占执行案件总数三成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少数当事人感到疑惑,案子都判了,为什么还是没能执行到位?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一个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查控的财产是否能处置、协助义务人的配合等。”李海涛表示,“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外出躲藏;为逃避执行,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协作和惩戒打击等措施来解决。但是,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李海涛解释道,“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以金钱给付类案件为例,“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据统计,2020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46.1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45.04亿元。在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终本结案后仍有可能恢复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另一部分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李海涛介绍,“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即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于这类案件应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解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不过,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不是“撒手不管”了。终本结案并非执行案件的彻底终结,“执行不能”案件仍有可能恢复执行。
2019年9月,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在穷尽查控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考虑到陶某因盗窃罪入狱,暂无履行能力,因此终本结案。
今年2月,纳溪区法院接到最高法财产筛查信息,“总对总”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陶某的财产线索。纳溪区法院进一步查证,陶某在建设银行有存款3000余元,中国银行、工行、农商银行等均有存款,遂立即恢复了执行,并迅速执行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干警景圆圆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
据悉,最高法于2016年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等。
“此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景圆圆说道。
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确实面临“急难愁盼”,该怎么办?
据介绍,在涉民生类“执行不能”案件中,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给予救助,切实保障其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关怀。
2014年,欧某的妻子、儿子、儿媳在一场车祸中丧命。肇事者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未购买商业保险,无法进行保险赔付。在变卖房产后,何某赔偿了死者亲属18.6万元,取得了家属谅解。同时,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欧某等人各项损失77万余元。后来,因何某未履行赔付义务,欧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何某在监狱服刑。广元市朝天区法院经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何某刑满释放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朝天区法院恢复执行,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均无所获。同时,何某所在社区出示证明材料,证明其家庭困难,已外出务工,但具体地址不详。随后,朝天区法院对何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多次对其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均无所获,案件以终本结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已将家中房屋出售用于赔偿,其刑满释放后,一直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朝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侯倩表示。
欧某痛失家人,家中又没了顶梁柱,只能与孙女相依为命,几年下来,前期赔偿款已所剩无几。后来经欧某申请,朝天区给予欧某累计司法救助金2.3万元,并先后20余次通过广元中院、群工部门协调欧某住所地民政、妇联等部门解决其孙女上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感谢法官!谢谢你们的关心与帮助,我年纪大了,也没有什么收入,唯一担心的就是我的孙女……谢谢你们引导我申请司法救助,要不是你们的帮助,我和孙女都没有饭吃啊!”当侯倩将救助金交到欧某手中时,欧某激动地说。
“面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现实,申请执行人又急需资金缓解困局,司法救助可以暂缓申请执行人面临的困难,使其家庭生活持续前行,”侯倩表示,司法救助在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的同时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有利于老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
提高风险意识防范“执行不能”
“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李海涛提醒,执行工作并非“万能”,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更不可无。
2018年,唐某甲将5万元借给朋友唐某乙、户某某,后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唐某甲将唐某乙、户某某起诉至开江县法院。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唐某甲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开江县法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开江县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开江县法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收到被执行人有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报。执行干警经实地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年逾60岁,身患“脑梗塞”“冠心病”等多种疾病,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确无履行能力。此后,开江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合上述情况,执行法官肖海军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详细告知唐某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后,唐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较为普遍,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出借人因面子等因素,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肖海军说,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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