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途中折返取工具出车祸 算不算工伤?医药费谁来付?
“这算不算工伤?医药费该谁承担?”近日,开江县刘兵(化名)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2年前他做工时,在骑摩托折返拿工具的途中摔伤,自己垫付医药费后,当时的工程负责人却拒绝赔偿。他该找谁索赔呢?
垫付医药费后被“赖账”
刘兵是一名维修工。2018年,他骑摩托车回去拿工具的路上,一个小孩突然冲到马路中间,他急转方向摔倒在地,导致大腿粉碎性骨折。
经住院检治疗,刘兵共花了5万多元,当时准备申请工伤认定。“工程负责人陈林(化名)告诉我,会承担这笔医药费,所以我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刘兵说,然而在自己先垫付了医药费后,陈林却以“没钱支付”为由多次推诿,至今刘兵没拿到一分钱。
“现在仍然感到疼痛,无法正常走路。”刘兵说,被鉴定为“三级残疾”后,几乎没人找他做工,维持生活成了一件难事。“这是在工作途中出现的事故,不应该只由我一人承担。”但由于做工时没签劳务合同,陈林答应支付医药费时也只是口头承诺,没有立下字据,“我还能要回这笔医药费吗?”刘兵感到担忧。
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我不晓得,以后再说。”6月3日下午,记者拨通陈林电话采访,他不愿透露任何信息,随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联系到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刘兵反映的事件距今已时隔2年,超过了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不能受理。
律师提醒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婷:当事人可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或者以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和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时隔两年多,当事人迟迟未主张权利,可能致其主张赔偿的两种救济途径的诉讼时效均已过,建议其收集相应证据,以证实其一直在主张权利。
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再由承包工程(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操作,而且存在着经过数次个人分包才最后由农民工实际施工的问题,导致农民工追索工资、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时,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或即便是知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在追诉主体上也有一定的难度,且面临败诉的风险。
律师李婷婷提醒,农民工需要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在用人单位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本人应当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发生伤亡要及时与责任方协商处理,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寻求法律帮助。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深入建筑工地等劳动场所,建立劳动用工监察的日常机制,面对面监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实有效地遏制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本报记者 周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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