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火锅“老油”罚他10万元
达州发布“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去年以来,达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将疫情防控工作与“春雷行动2020”专项执法行动有效结合,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护用品,以及粮、油、肉、菜与群众密切相关生活必需品的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近日,该局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通川区查获会销虚假宣传案
2019年11月6日,当事人在蒲家镇某大酒楼召集近500名老人参与会销,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向到会老人宣传其经营的“五蛇苗草酒”具有“治疗功效”,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五蛇苗草酒”160余件,涉案金额50余万元。该案被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通报为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典型案例。
由于当事人涉案经营额已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2
达州市查获涉嫌无证驯养野生动物案
当事人于2014年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对外销售铁插绊脚、报警器主板等猎捕工具,并在店铺页面发布猎捕工具宣传广告。通过查阅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仍在对外销售猎捕工具。2020年2月14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对当事人实地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数套猎捕工具和活体七彩山鸡3只。当事人无法提供七彩山鸡的驯养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发布猎捕工具广告和无证驯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当事人现已被移送森林公安继续调查处理;同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其网站页面上发布猎捕工具相关广告,其余违法事实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3
通川区查获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
疫情期间,当事人在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和防霾口罩过程中,连续两次大幅涨价。其中,防霾口罩(儿童)的销售价格从每个15元上涨至25元,医用一次性口罩价格从每袋5元上涨至15元,幅度分别达60%和300%,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该案被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为全国第一批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
依据《价格法》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45元,并处罚款9725元。
案例4
大竹县查获涉嫌销售假冒名酒案
2020年1月,当事人购进“国窖”38瓶、“剑南春”14瓶、“贵州茅台”103瓶和“五粮液”73瓶待售。经泸州老窖、绵竹剑南春、茅台和五粮液等相关企业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侵权商品,总货值约2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5
万源市查获涉嫌高价销售假冒口罩案
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以每个0.4-0.45元的价格从河南洛阳某百货经营者处购进10000个一次性医用“飘安”口罩,在其开设的“奇乐文具”店以每个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超700%。经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截至调查时,当事人已售出口罩9940个,销售金额近3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6
开江县查获销售非法添加黄豆芽案
2019年8月27日,当事人从邓某某处以每公斤3.18元购进黄豆芽22.5公斤。当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批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其中含有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截至调查时,当事人以每公斤3.76元价格将上述黄豆芽全部售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5元,并处罚款100000元。邓某某(黄豆芽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7
宣汉县查获销售含禁止兽药农产品案
2019年11月2日,当事人以每公斤12元购进乌鱼3.7公斤,并以每公斤33.6元对外销售。当日,执法人员对该批乌鱼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该批乌鱼含有氧氟沙星兽药成分,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不合格乌鱼违法所得为79.92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9.92元,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8
渠县查获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和火锅增香,把客人剩下的锅底回收炼制成“老油”,并加入锅底供客人食用。截至调查时,其已违法生产“老油”171公斤,已使用150公斤,货值金额3420元,已获违法所得10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老油”2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9
达川区查获销售违法添加保健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李某、李某和余某待销售的“美国伟哥”、虫草延时等15个品种的性保健食品和性保健用品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氨基他达拉非处方药成分,且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抽检的性保健食品的合法购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者资质证明等与本保健食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也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李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10
开江县查获销售过期水饺案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以每袋5.5元购进60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后以每袋7元对外销售。截至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41袋、自己食用1袋,违法所得61.5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558袋、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处罚款70000元。记者鲜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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