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八) 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达州晚报 2020-03-12 10:12 大字

“我从来没有给这些培训机构提供过我的个人信息,为什么他们知道我家有孩子,还一直发消息给我?”在达州市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后反复接到教育机构信息的案例,令消费者不胜其烦,而该教育机构也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3日,开江县消委会接到一位学生家长的投诉,称某培训机构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反复通知他带孩子到该培训机构参加教育讲座。但他本人从未向此类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过联系方式、孩子姓名、就学情况等信息,该家长希望严查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接到投诉后,开江县消委会立即将情况反映至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并会同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正在筹办一家教育机构,通过发放宣传单,找熟人朋友等方式收集了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及就学情况的个人信息167条(次)并形成通讯录。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其通讯录上的家长及学生于2019年4月13日到开江县某广场二楼参加由该机构组织的教育讲座活动。

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未向学生及家长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其同意,在收集使用过程中未产生直接获利,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已主动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原始载体,违法行为较轻,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开江县消委会要求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析: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一旦遇到个人信息遭泄漏利用,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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