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图片诽谤前女友 拘役6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19-05-24 01:01 大字

近日,开江县法院审结辖区首例刑附民诽谤案,被告人张某因多次诽谤前女友,造成严重影响,被判处拘役6个月。

2017年3月,自诉人蒋某与被告人张某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后两人因琐事争吵导致分手。分手后,被告人张某要求复合遭拒,其多次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诽谤自诉人,蒋某因无法忍受侮辱和骚扰,于2017年6月到派出所报案。之后,张某又来到蒋某老家,到处张贴带有蒋某照片和侮辱文字的图片进行诽谤,并在火车站附近张贴同样内容的图片,给蒋某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蒋某父亲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张某被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仍不思悔改。无奈之下,蒋某以刑事自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张某犯诽谤罪刑事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自诉人蒋某因恋爱分手后,在微信朋友圈及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多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自诉人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胡继锋 记者 谭别林

◎法官说法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般诽谤案,都是由公民提起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官提醒,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言行终将付出法律代价,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任意捏造、虚构事实,随意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侵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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