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起诉的盗窃嫌疑人

达州日报 2018-11-02 09:55 大字

按照法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定范围内,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在开江县检察院担任检察官的时候,就经手过一起犯罪嫌疑人因为一时冲动而盗窃手机的盗窃案。几经思量,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女士不予起诉,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开江市民王女士在当地的移动营业厅通过充话费的方式,免费得到了一部智能手机。手机虽然用起来很方便,但是质量却不好,短短两个月便维修了几次。暑假期间,王女士准备带着儿子到广东深圳看望丈夫,可是就在准备上火车的前一天,王女士的手机再一次黑屏,开不了机。

按照前几次维修手机的经验,王女士这次还是先找到了卖给她手机的营业员说明情况。营业员要求王女士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和维修卡,可是王女士这次走得匆忙,将维修卡遗留在了家中。因为无法提供维修卡,王女士的维修要求遭到了拒绝。

被拒绝后,王女士心急如焚,想到即将乘车到广州深圳,没有手机多有不便,便多次和营业员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融,但均遭到了拒绝。王女士随即又来到手机维修部,可是维修人员依然要王女士提供购买手机时的发票和保修卡。

王女士觉得,当初买手机的时候,营业员十分热情,现在维修的时候,他们却消极懈怠,于是她决定找当天值班的领导来评评理。

营业员将王女士带到了大堂经理面前,本以为会得到妥善处置的王女士又一次被拒绝。因为维修手机,王女士和大堂经理大吵了一架。怒火中烧的王女士产生了拿走大堂经理的手机,对其进行报复的心理。借经理外出办事之际,她一个人独自溜进大堂经理的办公室,将其放在桌上的手机放进口袋,悄悄离开了营业厅。

王女士本想自己使用这部手机,可是捣鼓了半天,也未能解开手机锁,不得已,只好拔掉了手机的电话卡。

大堂经理发现手机丢失后,通过查看营业厅的监控视频,发现偷手机的人就是维修手机的王女士,便通过王女士的电话号码查找到了她本人,并通过王女士的朋友将这个情况告诉了王女士。

得知拿走手机的行为被人发觉,王女士一度感觉非常害怕,不敢接听任何电话,营业厅的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朋友的极力劝说下,王女士将手机交给自己的朋友,请他代自己交还失主。

本以为事件就此结束,在深圳的王女士却接到了开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的电话。办案民警说,他们已经掌握了王女士盗窃手机的事实,让其立即回开江到公安机关自首。意识到事态严重的王女士安顿好孩子后,以最快的速度返回开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王女士趁他人不备,窃取的手机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江县公安局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开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在审查案卷后认为,王女士拿走他人手机的行为,是因为维修手机的要求遭到拒绝,受害方有一定的过错;其次,王女士当天就将手机归还了失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王女士认罪悔罪态度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此我们综合全案的情况,就本案与公安机关和法制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向他们阐明了本案的背景、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法律依据,经过反复的沟通交流后,公安机关主动将本案撤回,做其他处理。

王女士虽然最终没有被起诉,但是我们也希望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时候,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绝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

□胥宜飞/讲述 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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