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个“索赔案” 物管公司“躺到中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楼大厦日益密集,由此而引发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也日益增多。人们都说,天上不会平白无故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楼大厦日益密集,由此而引发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也日益增多。人们都说,天上不会平白无故地掉“馅饼”,可天上却会平白无故地掉灾祸。
遭遇飞来横祸,多方协商无果
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开江小伙子赵大平在开江县新宁镇某小区5栋2单元楼下与人聊天时,被楼上脱落的一块瓷砖砸中脚趾,脚趾当场大量出血。
赵大平受伤后被送往开江县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都由自己承担。出院后,他找到该小区物管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以无法证实是他们的过错为由,拒不赔偿。赵大平又多次找该社区、住建、房管等部门组织开发商、物管公司、小区业主进行调解,却始终协商无果。
请求法律援助,多方查证后起诉
沮丧的赵大平无奈之下找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在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援助律师仔细查阅了赵大平提供的两份证据。一是赵大平住院、出院病历,证明了赵大平砸伤后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以及住院的天数。第二份是《申诉》,该《申诉》是在县住建局、房管所、社区及物业管理组织调解时由社区出具、证明赵大平于事发当天在事发地点被外墙砖掉落砸伤左脚。律师经过分析,发现赵大平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此责任。
经多方、多角度查实,律师找到砸伤赵大平的瓷砖是该单元6楼1号唐某住房飘窗上一块外墙脱落,遂拍摄了现场照片、走访了当时在场的证人。找到瓷砖脱落的地方,接下来就要考虑适格主体,像这种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主体可能有建筑开发商、物业管理、该小区业主。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墙面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经调取资料显示,该工程已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是适格主体。排除了开发商之后,于是业主唐某被列为被告诉讼到法院。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唐某提供证据证明了该瓷砖应是物业管理的范围,要求物业承担责任。为此,赵大平撤回起诉,将业主作为第一被告,物业管理为第二被告,再起诉至法院。
法庭陈辩针锋相对,进入二审期待获赔
庭审时原告、二被告及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激烈。唐某代理人辩称,赵大平所诉唐某家阳台外墙上脱落的瓷砖,是开发商按照统一要求建设的部分,属于建筑物的装饰部分,属于整栋楼的共有部分,赵大平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该小区所有业主承担,但该小区的所有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内所有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有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因其疏于管理、维修,所以赵大平的损害结果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严格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穷尽一切手段尽到了安全隐患排查义务,本次事故是其中一块瓷砖脱落所致,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结束后,经法官合议,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致伤赵大平的瓷砖尽管在唐某的房屋外面,但系建筑商安装的外墙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唐某、建筑商不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本案仍在二审期间。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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