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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 达州市有25人被终身禁驾

达州晚报 2015-08-28 13:11 大字

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2012年至今,达州市已有25人被终身禁驾。

从相关统计来看,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19人,因酒后交通肇事被终身禁驾6人,前者远远多于后者。2012至2014全年度的终身禁驾人数中,以2014年度最多,达11人,超过前两年度之和。今年截至8月15日,有5人被终身禁驾。

【案例一】 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4年12月29日1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川S×××98号小型客车在渠县××路段,将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当日晚间,王某在其亲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8日,渠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7月2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曾某某酒后交通肇事案

2014年11月21日19时30分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皖01×××04号变型拖拉机在开江县××路段,将4名行人撞倒,造成3名行人死亡、1名行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此次事故的驾驶人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饮酒驾车标准;经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5年5月8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6月1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吊销曾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曾猛 本报记者 徐冬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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