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擅离居住地被收监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管对象,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变更居住地等事项均需要获得审批批准。但是,如果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监管规定,将会有什么后果呢?
滞留外地拒绝接受监管
2013年7月24日,文小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文小明被宣告缓刑后,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由其所在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文小明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后,就认为自己已经是完全的“自由人”了,在被判处刑罚一个月后,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拒绝司法所的监管。司法所多次联系要求他返回,却被他以各种理由拒绝。
警告处罚仍无济于事
对于文小明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其居住地司法所向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单》,2013年9月22日,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文小明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处罚作出后,居住地司法所及时将决定书送达了文小明本人,并告知了其村委会、家庭成员等,同时,再次让其尽快回居住地,但是,文小明依然不管不顾。10月24日,文小明居住地司法所向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了撤销文小明缓刑的书面建议。
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电话追查查到文小明,通知他立即回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严正告知了他拒不回居住地的后果。他依然拒绝了返乡接受监管,放弃了最后的机会。
被收监执行悔之晚矣
2014年4月29日,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文小明的亲属、邻居,以及居住地的村社干部进行了走访调查。文小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实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情节恶劣。社区矫正机构向开江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开江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提请原判法院(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文小明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罪犯文小明被裁定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并要求开江县司法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尽快将罪犯文小明追查到案并进行羁押。
开江县司法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联系了开江县公安局。开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9日将罪犯文小明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县看守所。经市司法局与省监狱管理局、达州监狱多次协调,8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文小明最终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押送至达州监狱服刑。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醒:社区服刑人员确实需要离开居住地,时间较短就请假,连续时间过长就应该依法申请变更,居住到新居住地继续接受社区矫正,不可擅自离开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属于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将面临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告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收监执行。
(文中涉案人员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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