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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20年 发现档案还在 服刑20年 释放后要求单位安置工作 几次改制 未签合同不算 “既然当时被判刑后,并未被开除,改制后的公司也接收了我的档案,为啥现在就不

达州晚报 2014-10-17 14:00 大字

[摘要]“既然当时被判刑后,并未被开除,改制后的公司也接收了我的档案,为啥现在就不能给我安排工作且给予经济补偿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江男子余某刑满释放后要求原单位恢复工作的案件……

现年45岁的开江县人余终审某,199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省高院终审判刑入狱。入狱一年后,他工作的工厂就被一公司接管,2003年11月,该厂改革,对职工全员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终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公司再次改制。

2006年4月10日,改制后的公司接收了移交的职工档案,其中就包括了余某的档案,此档案一直在公司的档案室保存。经过几次改革改制,公司均未对余某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2012年5月,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安排其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次年4月,开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定公司和余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改制时未签合同

劳动关系已终止

开江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余某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前,因服刑而脱离工作岗位,未在单位劳动也未领取报酬,依法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

1995年和2008年的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实行劳动合同制。余某原属单位改制时,已明确对职工全员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终止劳动合同,但余某在此期间仍在服刑,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开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余某与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宣判后,余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认定了原审查明的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沾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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