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赠与房引起的困惑 迷茫:究竟该如何继承?
开江的刘春秀(化名)长期悉心照料两位老人,二老多次表示将自己一套住房赠与刘春秀。近日,刘春秀来到开江县公证处,拿着房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公证人员说:“我到房管所去过户,对方说我无权处理,必须先进行公证。未必我自己的房子自己还无权处理吗?”公证人员告诉她,二老虽表示将房屋赠与她,但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也未变更房屋登记,房子现在还是二老的,所以她无权处理。
听了公证员的讲解,刘春秀情绪一下激动起来:“我爸2007年春节就去世了,他怎么能来签协议?”公证员解答:“房屋产权共有人中有人已经死亡的,就应当产生继承了。如你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则应当按遗嘱继承。”刘春秀说:“我老爸生前没有留书面遗嘱,口头倒是有。”公证员耐心解释到:“口头遗嘱只有在情况危急,并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能生效。你这种情况,房子只能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继承权。你妈妈、婆婆爷爷健在吗?有兄弟姐妹吗?”刘春秀说:“我妈妈健在,另外,还有一个大哥刘大兵(化名)在。”公证员说:“那你妈妈、大哥和你都有继承权。”听公证员这么说,刘春秀一时傻了眼:这怎么办啊?
缘由:产权问题多致售卖难
原来,刘春秀的儿子要结婚了,刘春秀想把父母送给她的房子卖了,给儿子买套新房。于是刘春秀在征得母亲同意后,和一位姓张的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员接着说:“现在房子是你父母名下的,你没有权利卖房子,你母亲、大哥和你都有继承权,如果他们愿意放弃继承权,房子就可过户到你名下。关键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得到场。然后,你就可通过办理继承公证和赠与公证并凭此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再将房屋出售。”
听到公证员解释后,刘春秀又突然想起一件事,“我还有个二哥刘大东(化名)在2006年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了成年的儿子刘小明(化名)。”公证员说:“按照继承法规定: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该子女原本应该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的遗产转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由此,房屋应当由刘大爷的继承人李大娘、刘大兵和刘小明、刘春秀共同来继承。因为刘大东虽然在其父母前去世,但其儿子刘小明还在世,刘小明有权分得上述房屋中的本属于他父亲刘大东应当继承的那部分产权,也就是刘小明代他父亲刘大东应当继承的那部分产权。
结果:“双证齐下”过户终如愿
听完公证员的详细介绍,刘春秀终于露出了笑容。过了几天,刘春秀按照公证员的建议,把在外地的大哥刘大兵、侄子刘小明带到公证处。所有继承人到场后,考虑刘春秀在照顾刘大爷、李大娘生活这方面付出较多,经共同商议决定,刘大爷所占房屋的那一半产权的继承权,由刘春秀一人继承。由公证处出具一份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李大娘又同刘女士签订了一个《赠与合同》,将李大娘所占房屋的那一半产权赠与给了刘女士。由公证处出具一份赠与公证书。时隔不久,在公证人员的祝福声中,刘春秀拿着这两个公证书和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房管所将此房屋过户给了张先生,并用卖房的钱给儿子买了一套新房,儿子如愿乔迁新居结了婚,李大娘也同刘女士生活在一起安度晚年。
公证员点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应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属于刘女士所有。
《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现在很多人没有预先立遗嘱的规划,对有关财产缺乏事先安排。但从实践来看,如当事人遇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立遗嘱时,即便当事人能够清楚表达,但在危急情况发生之际,公证处难以认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就不能办理该类公证。所以公证员建议:办理遗嘱公证宜早不宜迟。
(施法闻)
为什么我无权处理“自家”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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