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保险过期两天 事故后车主多赔1万
本报讯 “以前认为摩托车买不买保险都无所谓,出事后才知道机动车辆依法交强险的重要性,要是我多懂一点法,也就不会多承担交强险这一万元的医疗费了……”被告胡某无奈地称。
近日,开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胡某驾驶摩托车致丁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胡某双方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调解无果。今年6月,丁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胡某按交强险规定先行给付医疗费1万元后,余下部分再按责任赔偿。
经审理查明,胡某的摩托车之前曾买过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所买的交强险已过期两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购买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丁某要求被告胡某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先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而余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则按等同责任分担。(胡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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