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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玩”起换名游戏 职工为社保状告原公司

达州晚报 2013-08-06 15:15 大字

进城务工,除了询问工资、福利之外,更要弄清楚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否则,个人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近日,农村小伙小李就因工作单位模糊,为社保问题与上司闹翻,打起了官司。所幸,在人大代表和法院的共同协调下,最终维护了自己权益。

因社保状告公司

小李是开江县一农村小伙,2012年3月应聘到通川区一家名为富裕的公司从事店面管理。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每月按时给他支付工资。2012年12月,张某在工商局另行注册名为裕和的公司。小李的工作地点、上司和工资发放方式未变。今年2月,小李以富裕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将裕和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给付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3000元,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因证据不足,仲裁委驳回其申请,小李不服,又诉至通川区法院。

公司玩起主体游戏

在仲裁委,裕和公司辩称,公司于2012年12月注册成立,成立之前未与任何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

仲裁委审理查明,富裕公司并未办理营业执照,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富裕公司与裕和公司具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与裕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

在法庭上,裕和公司认为其与富裕公司分别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富裕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裕和公司,其义务也不能由裕和公司承担。

为此,小李的代理人声称富裕公司是裕和公司的前身,申请追加富裕公司为共同被告,与裕和公司一同对原告承担责任。但富裕公司与裕和公司对于劳动关系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不符合追加被告的法定条件,小李如果要向富裕公司主张权利,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工友来作证终胜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庭上,小李提供了工作期间银行卡的流水清单,证明裕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他发放工资,以此证明他是裕和公司的员工。但被告代理人辩称,流水清单反映的是两个私人账户之间的交易,不能证明系裕和公司发放的工资,也无法证明原告就是裕和公司的员工。

经过多方努力,小李的代理人在庭上出示了工友秦某的证言,并请求当庭作证。秦某出具了一份职工未婚证明,其上盖有公司的印章,同时,秦某还证明了小李与他在富裕公司和裕和公司共事的经历。根据秦某的证言,小李最终被证明是裕和公司职工。

多方协调双方和解

近日,通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十余人旁听了审理过程。经法庭调查,双方最后对自裕和公司成立之日起双方即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在案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李曾为公司发展做出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中与经理闹了一点小矛盾,一怒之下离开了公司。公司负责人张某对小李没办理工作交接就离去的行为非常气愤,故而双方关系恶化。

弄清缘由后,法官和人大代表对小李和裕和公司进行了调解。双方相互作了让步,最终达成和解。

文中当事人和当事公司均为化名

(谭顺富 本报记者 汤艳燕 实习生 王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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