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顶风生产(作业) 达州市通报5起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达州晚报 2022-04-12 09:53 大字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彭小懿)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日前通报了5起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一季度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43件,收缴罚款142.56万元,实施配套办法案件2件,其中:查封扣押1件,移送拘留1件;对2家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移除管理名录。

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件一:大竹县渝佳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1年11月24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后,2021年11月27日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县渝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条烧砖窑火未熄灭,仍在烧制多孔砖,而该公司“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要求的减排措施为停产。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

案件二:开江县职业中学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进行土石方作业案

2021年12月24日,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职业中学整体搬迁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在进行土石方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罚款1万元。

案件三:宣汉县顺合石材厂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2021年12月24日,宣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南坝顺合石材厂实施的上亿机电建材广场项目红线内区域石料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仍在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该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以及《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1万元。

案件四:重庆官兴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12月29日,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源市白沙镇荆桥铺村万八快速通道冷拌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官兴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场地堆放的成品砂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

案件五:四川省弘华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11月10日,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四川省弘华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斌郎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沥青搅拌站场内,原料堆场露天堆放废弃建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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