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摆放石块酿事故 致人受伤谁担责?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为了保护用于灌溉田地的水管,在公路上摆放石块,不料酿成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关单位监管不当,是否也要承担赔偿?
公路堆石酿事故
骑车撞石致伤残
2021年4月,大竹县某镇村民张某因自家田地干旱,用十几米长的软水管从远处接水进行灌溉,为避免被过路车辆碾压,张某找来大石头放在路边水管两侧进行保护。14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母亲陈某回家,经过该路段时,不慎撞在张某放置在路边的石头上,导致陈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经过鉴定,陈某构成十级残疾。事后,双方在当地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张某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某不小心撞上石头,才导致其母亲陈某受伤,因此对于陈某住院治疗及身体伤残的事故结果,张某不愿承担责任。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调解不成诉法院
各有过错均担责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未在事发地灌溉田地,亦未在该处摆放石头。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与李某、陈某等人的谈话内容,结合事发后的报警记录以及陈某门诊及住院诊断等相关材料,认定了陈某之损伤发生地系张某摆放石头处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镇人民政府管理。张某在公共道路为灌溉田地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陈某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陈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李某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陈某承担50%、被告张某承担40%、道路管理者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为宜。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浇地摆放石块等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若随意摆放造成他人损害,将面临经济赔偿,害人又损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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