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黑心豆芽” 大竹县“黑心豆芽商”被判刑
本报讯今年,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春雷行动2020”专项执法行动中,将食用农产品安全列为执法子行动,严格排查违法添加行为。2020年1月16日,委托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某某销售出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检黄、绿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该物质在2015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公告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被明确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售到超市或者自己零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月2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对生产“毒豆芽”的被告人黄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魏家明 本报记者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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