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4年 民工依法维权获赔

达州日报 2020-05-28 06:44 大字

本报讯 “感谢援助律师的帮助,没有你们的援助,我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金……”。在历时4年的职业病医学观察期工资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维权案最终胜诉并拿到赔偿金后,朴实少言的张某某紧紧握住援助律师的手,久久不愿放开。

民工权益受侵害

张某某于2008年6月26日到达州市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务工,并于同年10月13日从事井下回料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7日,公司介绍张某某到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进行了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职业病诊断书》载明“处理意见:1.观察对象 2.观察期限5年”

观察期间,为脱离粉尘作业,张某某离岗休息,公司也未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但该公司在支付了张某某2011年至2014年度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检查费、往返车费外,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其以后的检查费、往返车费及观察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张某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法律援助伸援手

2016年,万般无奈的张某某来到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立即指派援助律师接手此案。通过案件分析,援助律师认为张某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职业病观察期间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遂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但用人单位却以张某某没有在单位上班为由拒接支付职业病观察期间工资,而且以困难补助为由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援助律师帮助张某某诉至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未获支持,又按照法律规定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依然败诉。

在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的意见,终审判决达州市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职业病观察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依法维权再获赔

张某某在积极争取职业病医学观察期间各项赔偿的同时,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又再次申请了职业病鉴定。2017年2月,张某某被确证为职业病,同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4月被鉴定为7级伤残。因此在职业病观察期赔偿案审理结束后,援助律师又协助张某某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通过劳动仲裁、大竹县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程序,来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用人单位最终同意支付张某某职业病医疗观察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并已履行到位。一场历时4年的维权案最终以农民工获得赔偿而圆满结束。

律师提醒:

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发现可能遭受职业危害,而安排进一步专门检查和诊断,以求最终判断是否为职业病的特定阶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特约记者 吴彤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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