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允许教师“罚站”:规定太细?确有必要?

澎湃新闻 2019-09-27 13:32 大字

老师教学中遇到不服管教的“熊孩子”怎么办?广东拟立法规定,允许老师“罚站罚跑”。

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其中规定,对于违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此事再次引发舆论对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惩戒措施是否应在法规中具体到“罚站罚跑”,各方有不同意见。

有声音认为,在法律中明确“教育惩戒的内容或者形式”,才能“使得教育惩戒权不能过度”,沦为“变相体罚”。也有专家表示,没有必要在法规里限定具体的惩罚方式,而应在全国性“教师惩戒权”法规的基础上,每一个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则。

广东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草案》仍在审议阶段,其间可能还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大众接受。

拟立法明确惩戒权,可以“罚跑罚站”

今年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在“第四十九条 教育措施”中提及,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尽管对于“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具体所指并未涉及,但广东省拟从法律上确定教师“惩戒权”的做法,仍收获不少赞誉。当时,四川大竹县一名小学校长告诉澎湃新闻,“给惩戒教育立法并赋予老师以惩戒权”,将从根本上解决老师“对后进生不敢管、不知怎么管”这一瓶颈问题。

9月24日,上述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相比于征求意见版,此次初审草案对“惩戒措施”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提出教师可采取“罚站、罚跑”等措施对违规学生进行教育。

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这在地方上并非首例。2017年2月,《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颁布,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半月谈》对此评价称,该文件系“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尚存争议的“惩戒”入法,可谓重大突破”

。国家层面对此也有表态。今年7月8日,中央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提及,相关部门将针对教师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进一步表示,将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争议:如何把握惩戒的度,避免造成伤害

据南方网报道,上述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交至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后,在与会代表中引发了“热烈讨论”:赋予教师惩戒权已共识,但在惩戒措施是否应该具体到“罚站罚跑”,则意见不一。

来自教育界的代表普遍认为,这将向社会传递鲜明信号,有利于消除老师担忧,破解学校慑于家长压力而“不敢管”的困境。“把站立、慢跑等惩戒措施写进法规,具体一点是有必要的。”南方网上述报道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郭杰认为,只有写进法条,才能确保这些措施真正派上用场、行之有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侨民宗委副主任委员陈一珠则不赞成对学生罚站。“在全班同学前面站立,可能会对他一生的成长造成阴影。要充分评估罚站对被罚学生心理、名誉造成的伤害。”陈一珠说。

也有代表建议针对“罚站罚跑”制定标准,避免成为“体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当充分评估学生个性与心理,在罚站罚跑后,还要进一步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比如,罚站时间不宜过长、罚跑距离不应太长,也不要在恶劣天气下罚跑;惩戒前要事先了解孩子的身心情况,在此前提下,如果孩子在惩戒中出现意外,教师应当免责。

湖北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木洲告诉澎湃新闻,具体而言,惩戒的方法与度,确实很难把握,“教师如何实施惩戒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教育艺术,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教育素养,特别是在实施惩戒之时能够做到张弛有度、灵活把握和注重后效。”

专家:具体惩戒措施可由学校来定

据南方网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丽娟认为,“立法限定过细无法照顾到各种情形”,没有必要在法规里限定具体的惩罚方式,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后,可以由学校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

“视情况对学生进行惩戒,这是教师的一个基本权利。”9月26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澎湃新闻说,广东省在条例中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但“细致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是“限制”,压缩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自主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今年3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明确它的边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或者形式,哪些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使得教育惩戒权不能过度。

对于如何防止教育惩戒出现偏差,储朝晖认为,在教师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应当设置“申诉程序”。当学生或家长对惩戒措施有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什么呢?首先,应当是学生所在的学校,也包括学校所在的教育局,也就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申诉复议,将有效避免惩戒走偏。”储朝晖说。

储朝晖认为,避免走偏的另一种途径是,在全国教师惩戒法规的基础上,每一个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全国性或省级层面的法规并非适应每个学龄段、每个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情况有较大差异,而不同年龄段孩子易出错、易违规的点也不相同。

“换句话讲,每个学校应当由教师和学生一起制定一个适合其实际的规则,这种规则应当是透明的、公开的、每个教师和学生都知道的,然后在这个规则下去实现教育惩戒权。”储朝晖强调,制定规则时可听取学生建议,在此基础上实施惩戒,更有利于学生成长,培养其“自律意识”。“这需要教师具备“教育智慧”,若非如此,依赖“惩戒”育人,便是“粗鲁的教育”,这不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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