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0批 2018年11月20日)
序号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X510000201811120028群众反映“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519号西圣农贸市场长期昼夜噪音90分贝,噪音扰民”。达
州
市
噪
音
关于群众反映“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519号西圣农贸市场长期昼夜噪音90分贝,噪音扰民”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属实。监测报告显示,噪声最高超标点位昼间超标4.5分贝,夜间超标14.3分贝,噪声扰民客观存在。
属实责任领导: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胡良林
责任单位:通川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人:通川区工商质监局西城工商所肖洪波、邵永江
一、行政处罚情况
“西圣农贸市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超标4.5至14.3分贝。系“西圣农贸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87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业主立即整改,给予警告。若拒不整改,再依法予以处罚。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11月13日,执法人员西圣农贸市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通报了举报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市场负责人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限11月25日前完成整改。11月13日西城工商所和西圣农贸市场张贴了告示,印发市场经营管理规定宣传单,发放到市场经营户,并签订了承诺书。同时,设立了文明劝导员,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二)强化日常监管。为更好地化解噪音扰民与整体业态布局的矛盾,我们拟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市场准入。二是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召开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升自律意识。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四是强化车辆管理。
无2X510000201811120003达州市达川区桥湾乡涛源碎石厂将废水直排到河里,影响周边群众饮用水安全。达
州
市
水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关于“该厂将废水直排到河里”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17年7月前该厂未修建规范沉淀池等环保处理设施,存在加工冲洗沙石后产生的废水直排入河现象;2017年7月26日达川区环保局下达环保立案决定书后,该厂整改修建了沉淀池、喷雾设施、防尘钢架棚、轮胎冲洗台对厂内用水进行了循环再利用,不再外排;据调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该厂仍存在断续生产和废水进排现象,2018年8月至今该厂未生产。
二、关于“影响周边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达县桥湾涛源沙石厂位于达川区桥湾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点下游3.1公里处,距下游达川区石梯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点约9.8公里,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对该厂周边10户群众走访中,其饮用水均取自自建机井。据调查,整个桥湾场镇饮用水取自当地水厂或自打井,不存在从河道取水饮用。从2017年6月15日、12月12日、2018年6月28日、11月8日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对达川区桥湾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反映,达川区桥湾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所监测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
属实责任领导:市政府副市长王全兴
责任单位:达州市水务局,达川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水务局副局长郭兴全,达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宁小礼
关于“该厂将废水直排到河里”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情况: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分局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2017年7月25日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故不再处罚。
(二)整改情况。
1.责成达县桥湾涛源沙石厂完善国土相关手续(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责成达县桥湾涛源沙石厂完善环境影响调查评估报告手续(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3.责成达县桥湾涛源沙石厂清理沉淀池(2018年11月20日前已完成3口沉淀池清淤工作)。
4.责成达县桥湾涛源沙石厂修建干厕和污泥干化池(2018年12月15日前修建完成容积10立方米干厕、污泥干化池各1个)。
5.责成当地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加强河道日常巡查,每月不低于四次的巡查任务。
对石梯水利站站长段某和桥湾乡安监所安监员代某进行诫勉谈话3D510000201811120037达州市大竹县清水乡场镇的周某某家的猪小肠加工作坊,臭味非常熏人,苍蝇蚊子乱飞,环境非常恶劣,并且没有任何环保措施,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达
州
市
大
气
2018年11月13-14日,由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杰同志率领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摸排和实地走访,查明信访人所反映的“达州市大竹县清水乡场镇的周明华家的猪小肠加工作坊”实为大竹县清水镇明华禽畜副产品加工店(以下称:该加工店),位于清水镇南路街67号。该加工店不属于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臭味非常熏人,苍蝇蚊子乱飞,环境非常恶劣,并且没有任何环保措施,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
该内容属实。2018年11月13日,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加工店已经停止生产,有化粪池,除味设备简陋,有少许异味。通过走访,了解到该加工店停产前在加工生产时有异味,吸引蚊虫;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因使用大量的水,加工场所潮湿,环境脏乱,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
(二)关于“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都没得到解决”的问题
该内容属实。大竹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4日对该加工店开展环保问题的日常排查巡查,在排查中发现该加工店存在异味、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加工区域有苍蝇等问题,该镇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其进行整改。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大竹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先后接到大竹县环保局转交和群众直接到镇上举报的针对该加工店环保问题的举报件4件;每次接到举报件后,大竹县清水镇人民政府都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该加工店经多次整改,仍然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大竹县清水镇党委政府针对该情况,与业主周明华进行沟通,其本人也意识到多次整改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2018年10月28日,清水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办法。通过与业主周明华沟通协调,周明华主动提出关闭申请。为确保顺利关闭,清水镇人民政府函告大竹县清水镇供电所于2018年11月3日后停止供应该加工店生产用电。2018年11月4日,清水镇供电所工作人员停止供应该加工店生产用电。2018年11月12日,清水镇人民政府收到县环委会交办的信访举报件(竹环委办〔2018〕143号)后,立即安排人员前往该加工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加工店已停产关闭,但仍有部分设备未及时拆除,并且加工房内卫生打扫不彻底,有少许异味;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督促该加工店及时进一步清理,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属实责任领导: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杰
责任单位:大竹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大竹县环保局、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大竹县清水镇人民政府镇长刘作伟,大竹县环保局局长陈金果,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兴华。
一、行政处罚情况
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该加工店负责人周明华主动承诺关闭该加工店,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主动申请注销该加工店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大竹县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局已分别受理上述申请。
(二)该加工店生产设备拆除后,对其进行清扫和消杀,改善环境,消除异味,驱散蚊虫(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大竹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4D510000201811120061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莲花湖有个澜湖郡在建工地,私自搅拌混凝土,砂石没有覆盖,扬尘非常大,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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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大
气
一、关于“私自搅拌混凝土”的问题
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现场共有5台砂浆搅拌机,用于抹灰和砌砖,有3台搅拌机搅拌砂浆,分别位于14#、15#楼1台,5#楼1台,2#和3#楼之间1台;另外正在安装的2台搅拌机位于6#、7#楼中庭。正在使用的3台搅拌机四周使用了彩钢板搭设了防护棚,棚顶用彩条布、塑料布进行了封闭。
二、关于“砂石没有覆盖,扬尘非常大”的问题
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5台砂浆搅拌机旁均发现有砂子、水泥等建材,堆放的砂子、水泥大多数已采用塑料布进行了覆盖,但仍有部分覆盖不严密,有一定扬尘。
三、关于“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问题
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该建筑工地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莲花湖IIIF3-1地块,南侧与达州市通川区第一小学莲湖校区间隔龙山街相对,距离约30米,东侧与文理学院间隔宏文路,距离约50米,西侧与莲湖广场间隔红星路,距离约60米,北侧与红星美凯龙商业区间隔学府街,距离50米,该项目砂浆搅拌点与周边建筑及住宅区均相距较远。根据走访群众的情况看,无明显影响。
属实责任领导: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杨生
责任单位: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达州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达州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责任人:达州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兼建管科负责人白强,达州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支队长吴东建,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将,四川省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兵,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辉,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玉祥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接到交办件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成立调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施工单位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施工现场擅自搅拌砂浆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于2018年11月13日向施工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市住建违停字〔2018〕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市住建责改字〔2018〕113号),责令施工单位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拟对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擅自搅拌砂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2018年11月14日,对建设单位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于2018年11月14日向建设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市住建违停字〔2018〕7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市住建责改字〔2018〕114号),责令建设单位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拟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令施工单位项目部安排拆除作业人员30人,拆除搅拌机使用人力6人/台,务必于2018年11月15日12:00点前拆除砂浆搅拌机、彻底清运砂子、水泥等建材,保持施工场地整洁。经现复查,2018年11月15日10:00左右已完成整改工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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