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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机关公布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件21人

达州日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摘要]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件21人

□侯大迁 本报记者 闫军

11月10日,记者从达州市检察机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布“某水泥厂涉嫌非法占用林地110亩及李某某、刘某某玩忽职守案”、“廖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典型案例。

水泥厂涉嫌非法占用林地110亩 李某某、刘某某玩忽职守

2015年5月,渠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向渠县林业局走访、宣传两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过程中了解到:2014年3月,某水泥厂取得在渠县汇南乡干溪村采矿权和土地征用手续,该矿区属于林地,该厂未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有手续,就非法占有林地61亩,堆放弃土50余亩。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两次发《停工通知书》,并要求其补办林地占有手续,但该厂至今未停工和补办林地占有手续,违法状态持续1年多。

该院认为,水泥厂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同日向渠县农林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015年6月5日,渠县农林局将该案移送渠县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于6月16日以某水泥厂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单位犯罪立案侦查,直接责任人员系该厂矿山车间主任。

在短短一个多月内,警方查清了该厂从2014年3月开始,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渠县汇南乡干溪村1组(小地名“老二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113亩进行采矿、堆放弃土和修建连接公路,其中防护林86.1亩,用材木26.9亩。

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渠县三汇林业站站长李某某、农乐林场场长刘某某不认真履职,在受渠县林业局委托从事监督管理水泥厂占用林地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批准占用A地指认到B地,从而造成非法占用林地100余亩,导致林地损失巨大,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2015年7月16日警方将该线索移交市检察院反渎局调查。反渎局于2015年7月17日对二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查清两人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开庭审理,当庭宣判罪名成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廖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

2015年3月下旬,廖某雇请数名工人,又雇请数辆吊货车,前往大竹县石桥铺镇指挥村10组山地里,采挖野生红豆杉24株,其中2棵已毁坏,在运输回城途中被五峰山管理所工作人员挡获。

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涉案林木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物种极其稀有,价值特别重大,且涉案林木达20余株,属特别重大案件。办案人员敏锐地捕捉到事件背后可能存在失职渎职问题,遂立即向领导提出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的报告,赓即将该线索移送市检察院反渎局,随后对涉案山林护林员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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