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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不报警 私了不成上法庭 法院判定双方各担半责

达州晚报 2016-07-22 18:40 大字

车祸私了不成再报警

无法划责

王五是大竹县A镇人,没有驾照。今年3月,王五从朋友刘柳处借来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准备到邻镇去办事。乡镇弯道多,王五在一个拐弯处与孙建骑的摩托车迎面发生碰撞,致使孙建小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五立即把孙建送到了医院,双方都没有报警。孙建出院后与王五一起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这时,孙建才去报警。因为报警时间太迟,本次事故已经找不到当时的相关痕迹了,而且事故的发生地又十分偏僻,除当事双方外并没有其他目击者,更别说摄像头之类的了。针对这种情况,交警一时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车无保险人无证

交强险内连带担责

在解决如何赔偿前,还得先明确该谁来赔偿。王五所骑摩托车是从刘柳处借来的,法律明确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况、使用人驾驶能力等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将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出借他人或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本案中,刘柳将车辆借给了没有驾驶证的朋友王五,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车主未购买交强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孙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刘柳跟王五应该是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

双方无据又无凭

交强险外各担半责

本案中,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又无法进行责任划分,孙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来裁判。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争辩得非常激烈,但却都无法提供任何有用的证据。法院只能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都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过重,但在找不到对自己更有利证据的情况下也只有服判,不再上诉。最终法院判决,首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责任由王五和孙建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外的再按照孙建50%、王五35%、刘柳15%的比例分摊。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擅自改变现场,以免日后陷入维权难的境地。如果双方一定要自行协商处理,建议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无人受伤,限于财产损失,二是发生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三是双方对事故事实、责任无争议。同时,除对方当场给付全部金钱的外,都应该签订书面的协议,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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