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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费者大竹购假茅台获赔3万元

达州日报 2016-05-13 22:23 大字

本报讯 5月6日,河南一消费者购茅台酒赔偿投诉终于划上圆满句号,经营者退回购酒款后赔偿3万元。

3月27日,河南一消费者王先生在大竹县竹海西路一超市花3万元购回28瓶茅台酒,并取得了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事后却发现购回的茅台酒为假酒。但超市拒不承认其所售卖的茅台酒是假酒,王先生遂向大竹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购买的28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28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超市作为经营者,出售假冒商品系违约行为,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给王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

(魏家明 李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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