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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任性” 工商质监所立案调查

达州日报 2016-04-29 22:25 大字

[摘要]工商质监所立案调查

本报讯 近日,大竹县高穴镇一服装店门口店堂告示称:“本店售出商品一概不退”,“兑换商品必须在3天内进行、只能兑同色同款、只限一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大竹县高穴工商质监所依据该办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服装店利用店堂告示规定不得随意退换商品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霸王条款”。大竹县高穴工商质监所依据该办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魏家明 甯资远 本报记者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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