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外出务工房屋租给他人 凌晨4点无端起火 出租房堆放爆竹失火 烟头“引燃”赔偿纠纷

达州晚报 2015-05-21 13:28 大字

[摘要]烟头“引燃”赔偿纠纷

意外,如果只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但是,在生活中,很多意料之外的事,却又在情理之中。一个自认为很平常的习惯,一个不走心的疏忽,都可能会造成一场灾难。

2012年6月7日凌晨4时许,大竹县清河镇老李家的房屋突然起火,虽经村组干部组织全力扑救,仍然导致该房屋二楼及房顶全部被烧毁,室内大部分家具化为灰烬。

凌晨4点,大部分人都正在酣眠,这突如其来的大火是怎么回事呢?事情发生后,在清河镇党委、政府的安排下,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了事故的处置。

经了解,该房屋在2011年4月,因老李夫妇外出务工,将住房出租给同村村民陈文武居住,直到房屋莫名起火。起火房屋建于1997年,当时室内线路系采用新的合格电线且由专业人员安装,一直未出现过线路故障,房屋租给陈文武之后的一年多时间,也未出现过任何故障。发生火灾当天无雷击现象,排除天灾原因引起。经过公安派出所的现场勘查,房屋起火是从二楼开始,排除他人纵火。

承租人有重大过错

赔偿数额各持己见

老李与陈文武在房屋问题上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虽没有订立书面的房屋出租合同,但已符合租赁合同的实质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对房屋出租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一方给付了租金,另一方收取了租金,即使对其他事项没有约定,但双方的行为符合租赁合同的实质要件。同时,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承租人陈文武长期经营烟花爆竹,由于无固定仓库,就将该房屋二楼作为烟花爆竹的临时堆放点。通过再三讯问,陈文武交代了他有晚上抽烟的习惯,火灾当晚他抽了烟而没有将烟头熄灭。据此,陈文武在这一点上,存在重大过错行为。

房主老李夫妇提出了总共12万元的赔偿额,但陈文武仅同意赔偿1万元,双方的差距非常大。房主老李认为:“房屋修建时的成本费用8万元,室内被烧家具价值约1万元,夫妇二人从外地回家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3万元。”房屋承租方陈文武认为:“房屋的维修费用就在1万元左右,何况火灾原因并不一定就是烟头引起的。”双方你一言、我一句为此争执,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据实清点评估损失

依法赔偿不拖不欠

鉴于双方差距较大,为使双方对赔偿金额心服口服,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联系了当地专业的建筑承包商,由其到现场查看房屋结构情况,对被烧毁的房屋可否采取加固处理,对房屋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另一方面委托村、组干部对火灾现场室内家具用具损失进行清理评估,最终确定火灾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1万元。

虽然双方对烧毁房屋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额无争议了,但房主坚持让陈文武赔偿误工费。而陈文武却以爆竹损失无力赔偿为由,希望“打白条”以后慢慢还。

为了将事情尽快解决不留隐患,对于责任人提出无力赔偿的情况,调解员通常会采取两种方案处理,一是在达成协议后,由赔偿义务方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的方式及时予以兑现;二是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双方到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如果义务方未能按期付款,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避免再诉风险。

经过工作人员的反复劝导,房屋承租方陈文武同意一次性赔偿老李夫妇房屋损失费人民币3.1万元,并承诺当天兑现,而老李夫妇二人也主动放弃了交通费及误工费的赔偿要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人民调解员提醒: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承租人是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有无过错行为,房屋租赁同样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施法闻

新闻推荐

按照协议制种 制种款半年没“影影” 村委会:已向政府汇报,正在协调之中

村委会:已向政府汇报,正在协调之中

大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