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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剖析5典型案例教你维权 强化证据意识 选择正确方式

达州晚报 2015-03-17 13:38 大字

[摘要]强化证据意识 选择正确方式

新娘婚礼毁容

烟花公司要赔偿

2012年6月29日张某某与凌某举行婚礼,在燃放大竹县一烟花爆竹公司生产的烟花时,烟花从侧面爆炸,致张某某面部及左侧眼部等多处受伤。张某某随即入住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张某某左侧眼部肌肉萎缩评定为8级伤残,面部瘢痕评定为10级伤残。

大竹法院一审判决:烟花爆竹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张某某不服向达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案结事了。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包括产品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烟花爆竹在中国被普遍、广泛使用,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故生产者和销售者均负有消除不合理危险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本案张某某受伤系因烟花质量缺陷所致,故该烟花爆竹公司依法应当赔偿张某某的相关损失。

■法官点评:

今年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解析了5个3·15维权典型案例,提醒生活中诸多小事都与消费者息息相关,且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温馨提示

强化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合同、账单、发票等消费证据,保留与对方工作人员的交涉记录,以便作为将来索赔的有利证据。

选择正确的维权渠道和途径:可通过消协和诉讼及时维权;注意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

3天治愈精神病

病人求解无望轻生

张某某之子李某某于多年前患有精神分裂症。2007年11月12日,某医院在一信息报社刊登了“20年精神病一疗程治愈”的广告,广告内容为“……国营某医院是一家大型三级甲等医院……是国家重点专门研究治疗癫痫、精神病的普查基地,该院医名医荟萃……用药当天见效,一般服药3天后便康复如常人……治愈率达96%......”。张某某见该报刊登的广告后,便买了此药,李某某服用该药一段时间后,病情愈重,自感“头不能直伸,手脚活动受限,并时有发抖”,要求寄解药无果后自杀身亡。李某某服用的精神类药品系某医院的自制特效产品,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生产使用。

经市中院二审认为,李某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是其自杀的主要原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提供自制药品,该药品未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生产使用,且违法做广告,致李某某多次服用该药品后疾病加重并自杀身亡,医院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报社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违法刊登某医院自制的精神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中院二审判决,对李某某的死亡,张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15万余元;报社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3万余元。

■法官点评: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某医院对其自制的精神药品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一般服药3天后便康复如常人,可正常上班工作,有效率达100%,治愈率达96%……”该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造成了李某某服用该药后病情加重并最终自杀的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岁男童高楼坠亡 家长占主要责任

高某某、向某某系夫妻,住达川区某花园小区,两人于2004年7月11日生育一子高某。2013年6月12日15时左右,高某与一群小伙伴玩耍,乘坐该小区电梯上至顶楼天台。高某在玩耍过程中,爬上消防通道旁用水泥堆砌而成的栏杆上,然后跳到用无机玻璃钢风管覆盖的消防抽风口,导致无机玻璃钢风管损坏,高某从消防口坠落至底楼当场死亡。

本案经达州中院二审认为,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高某某、向某某应对其负有教育监护职责,却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故应对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市中院二审判决:由高某某、向某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由某房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某物业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电梯通道、顶楼以及抽风口属于小区共用部位,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时应当查验且应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出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房产公司修建的抽风口系无机玻璃钢风管覆盖,一个不足10岁的小孩子跳至上面轻易致其破裂,不符合人们对安全的通常理解和信赖,证明该无机玻璃钢风管覆盖的抽风口存在安全隐患,房产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同时也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护管理,防止悲剧发生。

参加婚宴被绊倒 花店搭建舞台要负责

2013年6月11日上午,王某某应邀前往达州一大酒楼参加朋友婚宴。当天11时43分许,王某某在该酒楼大厅内行走时,不慎被花店临时搭建的、高出通道地面13公分的玻璃台阶绊倒受伤。王某某于当天入住达州陆军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后,王某某之伤经鉴定确定为9级伤残。

达川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酒楼监控视频显示,王某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未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被玻璃台阶绊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王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花店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王某某4万余元,某大酒楼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万余元。王某某和花店均不服上述判决,向达州中院提起上诉。达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法官点评: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加强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定期对经营场所内外地面、卫生间、玻璃门窗、外墙挂饰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场所设施安全,并在场所内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

纸质拖鞋易滑倒 客人入住摔伤获赔偿

李某入住通川区一宾馆,穿着该宾馆提供的纸质拖鞋上卫生间时不慎滑倒致右手受伤。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

通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宾馆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2万余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宾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调解达成协议,案结事了。

■法官点评:

李某在入住宾馆后,按照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正常穿着拖鞋的情况下不慎摔倒受伤。宾馆为入住客人提供了纸质拖鞋,但又未将纸质拖鞋不防滑、在卫生间应谨慎使用的情况对入住客人进行安全提示,故法院认定该宾馆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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