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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聚居点承建商许诺无法兑现 收受20万元好处费曝光 大竹一村支书获刑11年 10月29日,大竹县某乡原村支书朱某某因在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洽谈过程中,收受承建商好

达州晚报 2014-11-04 13:57 大字

[摘要]10月29日,大竹县某乡原村支书朱某某因在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洽谈过程中,收受承建商好处费20万元一案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朱某某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暗箱操作

2013年3月,大竹县启动某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时任村支书的朱某某因工程的关系,全程参与了甲乙双方洽谈工程合同。在此期间,承建商、朱某某多次私下接触,承建商通过朱某某了解有关工程项目的更多信息,并提出有关工程项目的附加条件,而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承建商提出的条件作出了口头许诺。

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承建商为感谢朱某某在洽谈工程合同期间的暗中鼎立支持,和顺利得到当初与朱某某口头约定好的工程附加条件,承建商给了朱某某20万元钱。

东窗事发

法院审理查明,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由于上级政府要求甲乙双方严格遵照合同履行,致使承建商与朱某某当初说定的工程附加条件均未实现。

承建商为实现预期目标,多次找到朱某某理论,而朱某某表示无法配合承建商实现“附加条件”。承建商不甘心20万元就此打水漂,在同朱某某争辩期间,导致他收取20万好处费一事被曝光。

上缴国库

立案以后,相关单位彻查到,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朱某某确实收受了承建商20万元的好处费,并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10月2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朱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其在协助当地镇政府实施该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某受贿罪成立,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张燕 王国菲 本报记者 杜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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