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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受伤 保险公司理赔要证明

达州晚报 2014-09-15 14:05 大字

近日,市民唐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称,孩子在保险期内被打受伤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居然不理赔,让她不解。

市民唐女士告诉记者,她儿子17岁,在达州中医校读书,去年开学报名,学校要求交80元保险费,孩子拿回一份盖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印章的“学校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凭证”,有效日期是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今年8月8日,孩子在大竹石河被不认识的人打了,不仅头打破,手也缝了十几针,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几天,花了近4000元医疗费,前几天,我拿着相关手续到达州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这不属于理赔范围,不予理赔。\’孩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受伤,怎么就不应该赔,保险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随后,记者拨通唐女士提供的保险公司电话,理赔科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唐女士儿子所购买的是他们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这个保险分为疾病住院、意外医疗住院、学生平安保险三类,如果因第三方造成伤害,且找得到第三方责任人,并赔偿,或打架斗殴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如果有相应公安机关证明,排除第三方支付,或打架斗殴,则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唐女士前几天来保险公司理赔时,工作人员查阅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病历中主诉称,是打架受伤,也没有相应公安机关证明排除因素,因此,不属于保单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如果有相应公安机关证明,排除第三方支付,或打架斗殴,保险公司会按保单理赔。”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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