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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60元 57岁惯偷获刑半年 近日,被告人伍某扒窃了60元,被大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达州晚报 2014-02-17 14:43 大字

[摘要]近日,被告人伍某扒窃了60元,被大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57岁的伍某只有初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伍某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又好逸恶劳,便干起了扒窃的勾当。去年3月9日下午5时,他窜至大竹县竹阳镇幸福小区中国银行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夹取被害人胡某上衣左包里60元现金时被当场抓获,伍某将所盗钱款悉数退还给了胡某。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在新法实施前,一般的扒窃案件,如果够不上刑事案立案标准,就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而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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