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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协议成废纸 “外来户”不能享受同等福利

达州晚报 2013-12-03 14:55 大字

1999年,胡先生迁到现居住地大竹县城西乡黄金村8组,迁入时与组里签订了协议,上面写明他们和本地村民享有同等的福利和义务,如今缴纳的款项没少,征地赔偿费却没他的份。像胡先生这样的情况,该组还有20多户,他们觉得被欺骗了,当初签的协议成了一张废纸。

村民反映: “外来户”分不到征地赔偿费

胡先生称,1999年,他家从大竹县周家镇迁到现居地大竹县城西乡黄金村8组,迁入时没能分到土地。当初他和组里签了一份协议,上面写明他家和村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福利和义务。这些年来,村里收取公路集资款等费用,他该缴多少一分都没少缴,村里土地被征用,得到的赔偿款却没他们这些迁入户的份,这让他想不通,觉得当初签的那份协议形同废纸,他们这些“外来户”虽然户口在本村,却被区别对待。

记者了解到,和胡先生有同样情况的,组里还有20多户,他们都不在可分配补偿款范围内。“我两个孩子都迁户到村里,每次村里需要缴钱时都没少过,现在碰到分钱就将我们踢开,这算什么事哟?”村里饶女士称,既然当初迁户时和组里签了协议,就应该按协议来执行,如今协议成了废纸,他们觉得受到了欺骗,不知道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村委会主任:

全体村民开会决定

记者随后联系到黄金村村委会主任,他称这次征地赔偿款不分给“外来户”并不是村委会决定的,而是由全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的,迁入村民虽分不到钱,但村民们也认为他们可以得到购买社保的名额,这也是一种福利。对胡先生说的分不到钱还得缴公路集资款,村主任称公路修好全村人都受益,自然该缴钱。对当初组里和迁入户签订的协议,他觉得签订协议符合当时的环境政策,这么多年过去了,不少政策都发生了变化,所以现在的组长才没按照协议来履行。

律师点评:

是对“外来户”合法财产的侵害

记者就此咨询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张桦轩律师,他认为:胡先生等人是该村村民,是征地补偿款中的补偿对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即具有本村户籍的人和长期生活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都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该村村民以村民大会的形式决定将征地赔偿款不分给“外来户”的行为,是对“外来户”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如果胡先生所说属实,那么村委会和他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本报记者 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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