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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强占母亲卖房款 法院帮忙要回来

达州晚报 2013-10-15 15:04 大字

“感谢大竹法院,感谢唐法官为我要回了养老的钱。”近日,大竹法院当庭宣判后,73岁高龄的张某某拉着法官的手感激涕零。国庆假期后第一天,原告张某某经法院一审判决要回了被儿子强占的卖房款,实现了自己以房养老的梦想。

今年2月,张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北乡的安置房卖给了罗某夫妇,张某某与买方商议将先行支付的17万元房款打入儿子的账户由其代管。但儿子收到17万元房款后,却以各种理由“霸占”不返还原告,老人被迫起诉到法院。

开庭当天,该院安排资深法官主审,并专门邀请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以前,原告张某某因土改分得一套老房子,一直与年幼的儿子共同居住。随着家庭经济条件好转,1996年对原房屋进行了改建,并于1998年以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来源载明依然是土改分房。2009年1月,原、被告分别与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房屋拆迁统建还房安置协议,对原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对原、被告分别安置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和30平方米的住房各一套。

法院审理认为,从房屋来源看,该房屋应属于家庭共有,从原、被告双方与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房屋拆迁统建还房安置协议来看,被告早已认可房屋属家庭共有,而不是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就属于自己个人所有,拆迁补偿也是双方各得一半。此次原告所卖房屋属自己所有,所以房款应为原告所有。

考虑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都未达成共识。法官遂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张某某房款17万元。被告于次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5万元,并与原告达成了2万元后续还款的协议。

(邱才萍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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