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野外用火引起火灾被判刑
天等讯近日,天等的陆某因用火不当引起了山林火灾,被天等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陆某原本在天等县上映乡―山坳里放牛,被一灌木丛里飞出来的马蜂蛰。陆某发现灌木丛里有一个马蜂窝,盛怒之下便用打火机点燃马蜂窝旁边的干草试图烧掉马蜂窝。不料火势越来越大,并迅速蔓延到四周的灌木丛。火灾发生之初,陆某曾用随身物品试图将火打灭,但没能将火扑灭,火势顺风向蔓延到山坡上,引发了山林大火。最后在消防人员和村民的努力下才将火扑灭。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天等县检察院审查,以陆某涉嫌失火罪向天等县法院提起公诉。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由于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3.35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楷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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