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毒品构成犯罪 黄某某等4人获刑

左江日报 2020-03-27 09:40 大字

天等讯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丁某某、郑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黄某某等4人均获刑。

检察机关指控黄某某、丁某某、郑某某、许某某在天等县天等镇某某商务酒店门口与买家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疑似毒品“麻古”两袋。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2128.5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未检测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黄某某、丁某某、郑某某、许某某为牟利而贩卖毒品,虽然本案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经鉴定系假毒品,但黄某某等4人并不知道是假毒品,从始至终将其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属“对象不能犯”,即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对象(毒品)认识上的错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主观上的故意。因此,黄某某等4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已经着手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丁某某、郑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一审法院宣判后,黄某某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了终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提示: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数量大的,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不要错误地认为贩卖假毒品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要错误地认为贩卖假毒品不会被定罪处罚,主观上是否明知真假,只影响涉嫌何种罪名,涉嫌犯罪,终难逃法律制裁。(张楷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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