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左江日报 2018-09-13 09:46 大字

天等讯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农某因欠款历经多年诉讼,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被限制出境后,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天等县人民法院日前执结了这起合伙纠纷案件。

农某与黄某、周某系多年好友,曾一起到缅甸、老挝合伙做生意多年,2013年散伙。按照商定,农某需向黄某、周某支付分红款共60万元。当日兑现30万元后,农某提出另30万元做为向二人的借款,再周转一个月再付,没想到30万元造成了日后双方多年的诉讼“马拉松”。

由于农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黄某、周某将农某夫妇告上法庭。农某对自己出具的借条不予认账,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借款事实,判决农某夫妇给付二原告连带清偿还款30万元及利息,农某不服,以黄某、周某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借条是三人合伙散伙后农某所欠黄某、周某的分红款而出具,该借条名为借款,实为欠款,不应以实际借款为生效要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某夫妇为拖延案件,以曾向黄某转款5万元的事实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合伙期间,还多次发生借贷关系的付款还款事实,农某夫妇提交之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请期间的一次转款即与散伙的分红款相关,判决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农某的诉讼请求。农某夫妇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未支持农某夫妇的上诉理由,农某诉请之事实理由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农某夫妇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受理黄某、周某强制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农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财产登记,但无法实际扣押控制并处置变现,所有银行账户余额均为零,农某夫妇二人玩起了失踪,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二人的行踪线索。

执行一筹莫展之际,执行法官阅卷发现双方在国外的合伙经历,遂通过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农某仅在近期就有三次在南宁机场、昆明机场有飞老挝、缅甸的出入境记录,最后一次是出境老挝,说明农某现身居国外,执行人员决定密切注视其入境状况,果然不出所料,不久,出入境查询信息显示,农某在南宁机场入境。事不宜迟,执行法官当即下达决定书将农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农某采取限制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到位,静等农某到案。果然,不到一个星期,农某就迫不及待地联系办案的执行法官并在法院门口等候,心急如焚地称急需前往老挝料理生意,其购买飞机票出境被航空公司购票系统拒绝,要求马上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执行钱款。当日,执行案款、案件受理费、利息、案件保全费等共35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李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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