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天等县检察院捕诉职能整合工作的思考

左江日报 2018-09-04 09:17 大字

2018年8月,捕诉职能整合在全市铺开,天等县人民检察院经历了从2017年年底捕诉职能整合,到2018年3月捕诉职能分离,再到2018年5月捕诉职能再次整合的历程。在此次捕诉职能整合工作部署之时,该院统一思想,深入思考,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该院“捕诉合一”以来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捕诉合一”优势,探索解决三大问题,做好捕诉职能整合工作。

一、充分发挥捕诉职能整合后,有利于积极提前介入侦查的优势。以往捕诉职能分离时,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往往处于“空置”的状态,即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从客观上忙于办理新的案件,难以兼顾继续介入侦?耍?监督公安机关取证效果,从主观上,后续起诉程序与自己无关,继续介入、监督的动力不足;而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除少数重大案件外,此时尚未接触案件,一般也不会介入侦查,更谈不上监督公安机关的取证效果。因此,一些案件的取证黄金时间被浪费,诉讼质量与效率难以得到保障。在捕诉职能整合后,由一名检察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谁捕谁诉”的压力要求检察官必须去监督、介入公安机关捕后的侦查活动,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取证,以保障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在报请逮捕前的介入侦?嘶疃?中,以往捕诉分离的模式导致公安机关需要协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个部门共同会商案件,两个部门由于证明标准、诉讼职责等问题的差异,往往会对案件提出不同意见。同一机关两种意见,易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挑战,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及重点。在捕诉职能整合的模式下,这种问题自然消失,更有利于提升捕前介入侦查工作的成效。

二、充分发挥捕诉职能整合后,有利于精准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的优势。以往捕诉分离的模式下,由于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不负责出庭公诉,难以直观感受庭审的证据标准与证据形式要求,导致公诉检察官审查案件时,经常会发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捕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不到点”,有些证据没有调取,公诉阶段仍需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另一种是捕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做多了”,一些不需要调取的证据也进行了取证。在这两种情况下,一方面,增加了审查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使得侦查人员反复外出取证,甚至无效取证,增加了诉讼成本。此外,由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接触案件时间较晚,甚至会导致某些证据由于调取不及时而灭失,整个案件处理出现问题,而在捕诉职能整合的情况下,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引导侦查时,即可适用审查起诉的标准,以审查起诉标准引领批捕后的继续侦查,做到精准引导取证。

三、充分发挥捕诉职能整合后,有利于及时做好追赃完损、认罪认罚等工作的优势。刑事司法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外,更重要的是对被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捕诉职能整合,有利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引导公安机关追赃完损,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以往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只能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可以从宽处罚”,但具体怎么宽、宽多少,检察官不敢说,因为后面的诉讼阶段不归自己负责。但在捕诉职能整合的条件下,办案检察官就敢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从宽的限度,也更有利于整体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做出适宜的处理。

四、在发挥“捕诉合一”优势的同时,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发挥“捕诉合一”优势的同时,笔者也在检察实践中发现诸多实际问题,如“审查逮捕”独立意义的发挥、审查逮捕、审?似鹚咧ぞ荼曜蓟焱?等,要在发挥优势的同时,补齐短板,努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解决捕诉职能整合后,审查逮捕职能独立价值削弱,审查逮捕沦为审查起诉附庸的问题。在捕诉职能整合的大讨论中,有人认为,捕诉职能整合后,审查逮捕职能的独立价值将被严重削弱,审查逮捕极易沦为审查起诉的附庸。笔者认为,审查逮捕同时具有保障人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两种价值,而审查起诉并不负担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其相比审查逮捕更加强调无罪推定,更加追求保障人权的功能,故捕诉职能整合后,审查逮捕的人权保障价值并不会受到削弱,反而会得到加强。对于捕诉职能整合后审查逮捕是否会沦为审查起诉附庸的问题,笔者认为,捕诉职能整合,整合的是部门,办案程序并未整合,审查逮捕仍然具有独立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只要坚持审查逮捕的独立程序及要求,其就不会沦为审查起诉的附庸。

(二)解决同一承办人办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证据标准混同,导致“不敢捕”或“太敢诉”的问题。在捕诉职能整合前期,公诉部门检察官感受最强烈的就是审查逮捕案件证据不足,总感觉证据上存在瑕疵,不敢下决心批准逮捕;而一直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干起公诉工作来,总觉得每个案件都能起诉,结果导致有些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这实际上是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诉讼目的、证明标准不尽相同所导致的。在诉讼目的方面,审查逮捕除了保障人权外,还有保障侦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活动已经基本完结,会更侧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强调避免法律上无罪之人进入诉讼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审查逮捕要看“主”,而审查起诉则要求“细”,具体而言,审查逮捕要求看案件的整体,看案件的主干,只要案件整体构成犯罪,或虽然整体上某些证据有缺漏,但具有继续取得有罪证据的空间,就可以认为证据符合批准逮捕的标准,而审查起诉则需要细致审查案件的方方面面,某些量刑证据的缺失、一些瑕疵证据未补正,均会被认为尚未达到起诉标准。这种“一人一案两阶段两标准”的问题确实会对检察官办案产生困扰。笔者认为,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让检察官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审查重点及证明标准的差异,这需要通过培训学习和实际操作来达到;其次,要在审查逮捕案件中适用“定期审查”等制约、补救机制;最后,在考核机制上,对捕后不诉案件,建议制定更加细致的考核方法,准确区分错捕案件与为了保障侦查或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

(三)解决捕诉职能整合后,承办人办案监督缺位的问题。一般认为,捕诉分离模式下,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具有相互监督的作用,尤其是批准逮捕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了一次“纠错”的机会。在捕诉职能整合模式下,这种监督如何实现,是检察机关需要面临的问题。实际上,经过近半年的实践,笔者发现,捕诉职能整合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均未缺位。对于捕与诉,存在四种情况,即捕后不诉、捕后起诉、不捕不诉、不起诉。对于不捕、不诉案件,公安机关有提起复议、复核的权利,不诉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诉,这是检察机关一直使用的外部监督制约措施,在捕诉分离与整合的情况下并无区别;而对于捕后起诉案件,市检察院每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防止错案发生。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方式扩展检察官审查案件的视野和角度,通过检察管理监督部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方式纠偏纠错。

新闻推荐

关爱下一代的脚步不停歇

“离开父母到城里读书,要好好学习,不要贪玩。”近日,天等县关工委副主任、84岁的劳荣明老人对考上广西大学附属中学一同学殷...

天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