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拐骗儿童罪 女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南国早报 2018-05-09 16:05 大字

本报此前部分报道截图。

《4岁男童下楼后失踪 陌生女子曾把他带回家》追踪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郭颖)去年8月发生的南宁4岁男童被陌生女子带走10多个小时的案件,曾引发广泛关注(详见本报2017年8月16日A7版、8月17日A9版、12月21日A8版)。5月4日,此案由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合犯拐骗儿童罪,但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案件:

走失男童被陌生女子带走

2017年12月20日,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上午11时许,王某合(女,40岁,天等县人)在南宁市交易市场上海路与南京路口处,见到从人民西路50号永新城走失的张某某(男,2013年7月出生),遂以带张某某找妈妈为由,将张某某带至南宁火车站附近,又从该处乘坐地铁将张某某带至鲁班路。后王某合让朋友王某彬驾驶电动车将她和张某某接至王某彬位于高新区心圩村的出租房。在该处,王某彬劝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但王某合不听劝告,继续将张某某带回其位于高新区鹧鸪渌村的出租房。

当晚10时许,王某合侄子韦某富在看到张某某亲属发布的寻人启事后,再次劝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当晚11时许,王某合在友爱路妇幼保健院对面路边,将张某某送回给张某某的家属。

控辩:

是拐骗儿童还是助人为乐

庭审中,王某合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带孩子去找妈妈。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称,王某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助人为乐;王某合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合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她未对被害男童实施侵害,且主动联系被害人家长、态度良好,建议量刑有期徒刑2至3年。

王某合的朋友王某彬所作的陈述提到,事发当天,他骑车带王某合和孩子回出租房,后得知王某合觉得男孩很可爱,要带回去与她女儿玩一晚。他劝过王某合把男孩送回去,并借了一部电动车给王某合去送。下午2时许,王某合带着男孩离开。傍晚6时许,他与王某合电话联系,王某合称她带着女儿及男孩在人民公园玩,他劝王某合不能这样,对方却挂断了电话。

法院:

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合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关于王某合及其辩护人提出她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从案发至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给张某某的家属,相隔十几个小时,王某合如果是出于帮助张某某寻找父母,其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报警等方式实现,但王某合没有任何帮助张某某寻找家人的行为。因此,王某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给张某某的家属,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拐骗儿童罪判处王某合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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