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数额达37万元一审获刑并处罚金

左江日报 2018-03-13 10:59 大字

天等讯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一案,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和凌某菊做牛肉生意为由,要求凌某菊以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3万元作为定金,汇到其指定的账户上,并约定在大新县边境52号界碑处等待交易。凌某菊按约定将13万元定金给付给了黄某某,黄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把提单发给凌某菊看,当凌某菊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双方所约定的地点进行交易时,凌某菊找不到黄某某,还发现其微信已被黄某某拉黑,且无法联系到黄某某。现该13万元定金仍没有追回。

2017年3月15日上午,周某鹏将被告人黄某某所提供的在越南海防港有低价冻品猪脚出售并且有提单的虚假信息告知闭某明。后闭某明与周某鹏联系,想通过周某鹏跟黄某某在越南海防港做12柜冻品猪脚生意。黄某某让周某鹏告诉闭某明以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4万元作为定金转到指定的账户上。当天14时许,闭某明让妻子通过网银转账将人民币24万元汇到黄某某指定的账户上。同日,该账户资金人民币24万元被全部转入四个账户。黄某某收取定金后,并没有按约定发送提单,还将联系人周某鹏微信拉黑,致使周某鹏在越南海防港无法联系到其。现闭某明24万元定金仍没有追回。2017年3月17日,天等县公安局依法冻结黄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的24万元资金。

在法庭审理时,黄某某仍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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