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凭祥法院:触犯法律,判!
凭祥讯1月12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等六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高某、张某国、张某繁等三名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熊某高、刘某、湛某尧等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国、熊某高等人为他人在中越边境越南一侧架设“络漫宝”设备(一种多卡多待设备,可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用户通过手机App登录,即可关联使用设备内的手机卡,达到手机号码使用人与手机卡分离的效果),通过租赁“络漫宝”设备服务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犯罪,以提供手机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方式获利。另查明,为实施上述活动,高某、张某国、张某繁结伙在农某鲜(另案处理)的帮助下经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巴米屯某中越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到越南。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国、张某繁、熊某高、刘某、湛某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被告人高某、张某国、张某繁三人结伙偷越国境,违反了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在充分考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即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该罪名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进行了更具体的解释。
法官提醒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也许许多群众觉得该案中的犯罪手段离自己很遥远,与自己没有任何关联,但该罪名的其他手段则近在你的身边,例如贩卖、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的群众通常以为贩卖或者出借几张银行卡、手机卡不是事儿,只要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就不会受到刑事追究。殊不知一旦你的银行卡、手机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就很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此,请广大群众们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成为帮凶换来的很有可能是占了小便宜吃大亏的下场,得不偿失!(黄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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