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四男子野外开设赌场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20-07-16 09:35 大字

凭祥讯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乐、尹某峰、戚某中、冯某宝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4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初期间,罗某雄(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在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板岜屯与宁明县交界处的山坡上开设野外赌场,并邀请庄家到赌场坐庄参赌,以从中渔利。被告人马某乐受到罗某雄的邀请后,与戚某中、冯某宝、尹某峰等人合伙到板岜赌场坐庄,并按照事先约定的点数共担输赢。马某乐等人以2%的利息跟罗某雄安排的何某(另案处理)借贷,当天结束后再把本金和利息给罗某雄。而赌场从赌客赢的钱中抽取5%的水钱,由罗某雄和庄家平分。而除了在罗某雄经营的板岜赌场外,经罗某雄的介绍,马某乐等人还到凭祥市夏石镇“10公里”赌场向何某借贷后以同样的方式坐庄参赌。经核算,何某经其专门用于赌场资金流转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至2018年初期间,与马某乐账户流转的资金达461.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乐、尹某峰、戚某中、冯某宝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乐等四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乐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尹某峰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戚某中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冯某宝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乐等四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黄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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