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被公诉

左江日报 2019-12-24 09:56 大字

凭祥讯刘某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近日,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成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1月9日16时40分许,刘某成酒后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沿凭祥市国道往宁明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被害人陆某连,造成陆某连受伤。经对刘某成抽取静脉血送检,从刘某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刘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成赔偿了被害人陆某连的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覃小玲张春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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