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公开集中宣判8起毒品犯罪案件其中1人被判无期徒刑

河池日报 2018-06-26 01:47 大字

图为宣判现场。

本报讯(见习记者韦玉厦通讯员陆科铭摄影报道)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升群众安全感,6月25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河池中院第一审判庭对8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

据了解,8起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运输毒品罪。其中,3起运输毒品案1名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个月以上至7年6个月以下不等的刑罚。

此次公开集中宣判,彰显出全市法院从严从重打击和惩处涉毒违法犯罪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3起运输毒品案宣判,3名被告均受重判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余某通过微信与刘某程联系欲购***,并用支付宝账户向刘某程支付毒资。4月26日17时许,余某租车与女友前往南宁市。在南宁市某小区,余某与女友和刘某程商谈购***事宜后,余某指使女友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共支付刘某程1.4万元。次日凌晨,刘某程将一小纸盒交给余某女友,随后余某及女友从南宁返回金城江。

4月27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河都高速河池西收费站截住该车,从车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量,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计1968.63克。经抽样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河池中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余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曾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后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河池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石某驾车从都安瑶族自治县前往凭祥市,到凭祥市后,石某跟他人获得毒品后,驾车携带毒品从凭祥市到南宁市安吉站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石某所驾驶的车上查获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344.76克,含量为53.5%。河池中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河池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卢某携带毒品驾车行驶至河池高速公路河池东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小轿车搜出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为1.008千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6%。河池中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河池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卢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

5起涉毒犯罪案宣判,被告人受严厉刑罚

2017年12月25日,吸毒人员韦某某向被告人韦某购买毒品,后两人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0.31克;随后民警在韦某住处查获7小包粉末状疑似毒品和两小瓶液态疑似毒品。查获的所有疑似毒品经公安部门依法称量和鉴定,共计有海洛因3.09克、甲基苯丙胺14.1克、氯胺酮1.74克、美沙酮389.31克。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金城江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查出疑似毒品物。经现场称量,共计净重29.95克。经鉴定,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9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金城江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接下来,全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陆续集中开展毒品犯罪公开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毒、反毒、禁毒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为河池市实施“六大行动”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次宣判大会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共140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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