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
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韦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宁明县城中镇江滨南路由丽景华府小区往县政府方向行驶,至中心嘉园路段时与对向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向另一辆小型客车。最后造成韦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34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韦某已和两被撞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韦某系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且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黎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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