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伙同他人盗窃肉狗不仅判了刑还要交罚金
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甲等2人涉嫌盗窃罪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等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6次驾驶小轿车来到宁明县板棍乡、海渊镇、亭亮镇等周边村屯,窃取被害人生狗后出售,经鉴定,被盗窃的狗价值共3630元人民币。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预缴纳罚金。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农珊珊)
新闻推荐
今报南宁讯(记者李艺通讯员刘志强)7月16日,记者从广西南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作为在建南宁至崇左铁路的延伸,新建崇左至...
宁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宁明县这个家。